6/24/2018 3:07:00 PM
信陽翻譯公司提醒您涉外案件不要忘了翻譯外文文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因此,當事人為訴訟目的而提供的所有外文資料,均需要附中文譯本。對于當事人未附中文譯本的外文資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為證據(jù)使用。
那么問題來了,當事人既然已經向法院提交了真實的外文文書作為證據(jù),法院就應該據(jù)此受理??捎譃槭裁葱枰斒氯颂峤幌鄳闹形淖g本呢?法院是為了給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制造麻煩或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在訴訟中使用本國的語言、文字是國際通用的一項原則,也是涉及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問題。
當事人提交的在國外或域外形成的外文書證或說明資料,目的是為了讓法官知曉其中的內容,以支持自己的請求,而法官不可能通曉各國的語言,因此,要求當事人提交此類證據(jù)的同時,必須附有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可以經以下途徑加以證明:
1、經該證據(jù)所在國的公證機構公證、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及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2、經駐外使、領館直接證明;
3、國內公證機關公證。
在所附的翻譯本上,應注明翻譯人員的姓名、文化程度、身份等個人基本情況,必要時還可以傳喚翻譯人員到庭接受詢問。
信陽翻譯公司在此溫馨提示:
1、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請涉外訴訟時,一定要先將手中所有的外文文書翻譯成中文譯文,并向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然后再一并提交給法院,避免影響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審判結果,最終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2、當事人最好是請有翻譯資質的翻譯公司進行外文文書的翻譯工作,因為大部分公證機關對沒有翻譯資質的翻譯公司或個人的翻譯件是不予承認的。